禁運危險物品;違反者處以罰緩
發佈者 julie
依據航空法第120條之2規定,凡客戶交寄危險務品出口者,得以處新台幣貳萬~拾萬元罰緩
危險品分類如下
1. 爆炸物品
2. 氣體
3. 易燃液體
4. 易燃固體,自燃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
5. 氧化物,有機過氧化物
6. 毒性物質,傳染性物質
7. 放射性物質
8. 腐蝕性物質
9. 其他危險物品
P.S.: 凡液體類,粉狀物品,真空罐,電池也屬禁運物品項目


時間:2008/5/7
打印本頁
關閉窗口